李某危险驾驶案 (自首)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希益欧贸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7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珊 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后候警处置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首先要从候警处置的性质入手。
1.候警处置行为的定性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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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763号。
2.案由:危险驾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贤虎。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希益欧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上海市松江区。2014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长琴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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