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刘某雇工伤亡赔偿案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锦州新光照明总公司

锦州市中心律师事务所

锦铁分局女儿河林场

辽宁省律师事务所

锦铁公务器材厂

文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锦民终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葛跃宏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关键在于从死者与被告之间存在的雇佣劳动法律关系,进而认定义务承担者。本案刘某与王某是雇主与佣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刘某是雇主和受益人,王某则是在受雇期间因从事受雇的工作而被撞致死。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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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1995)凌民初字第772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锦民终字第82号。
2.案由:雇工伤亡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43岁,汉族,锦州新光照明总公司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庆丰锦州市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42岁,汉族,锦铁分局女儿河林场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贾景华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邓某,锦铁公务器材厂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军;人民陪审员:王玉敏韩忠浩。
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跃宏;代理审判员:张倩张旭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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