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贺兰县土地管理局破坏土地资源处理决定案
案由: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贺兰县习岗镇和平村一社

贺兰县律师事务所

贺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

贺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

贺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

贺兰县习岗镇和平村二社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跃先 单位:
本案是一起行政管理相对方不服土地管理部门的破坏土地资源处理决定案,涉及到在耕地上从事取土挖沙等经营活动须履行的审批程序、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更少。而现实生活中人们人为地蚕食耕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9号。
2.案由:不服破坏土地资源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53岁,系贺兰县XX镇XX村一社农民,私营砖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吴国荣,男,贺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海燕,女,贺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贺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男,贺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贺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范某,男,贺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铁某,男,汉族,42岁,系贺兰县XX镇XX村二社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占林;审判员:麻学福;代理审判员:王瑞萍。
二审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洪模:审判员:霍蕴康;代理审判员:范佐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