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不服永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交通事故行政裁决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永修县林业局虬津木材检查站

江西省律师事务所

交通警察队

永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二字第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启球 单位:
交通肇事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等事故,造成人员或者公私财产损失。交通肇事破坏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客观上,肇事者必须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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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二字第03号。
2.案由:不服交通事故行政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龚某,男,26岁,江西省永修县林业局虬津木材检查站职工,系死者龚某1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成新生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永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交通警察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闵某,永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学正;审判员:李建华李宇鹏。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月林;审判员:余启球何深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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