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拆迁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三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双城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西乡塘区第二法律事务所

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

远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行终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丽蓉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生效的拆迁行政裁决因规划改变,虽然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但无法执行而引发的纠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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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2006)西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行终字第76号。
2.案由:建设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裁决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汉族,南宁市三运公司退休工人。
原告(上诉人):卢某,女,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职工。
原告(上诉人):卢某1,女,汉族,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干部。
原告(上诉人):卢某2,男,汉族,无业。
原告(上诉人):卢某3,男,汉族,无业。
共同委托代埋人:蒙宝林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平,南宁市西乡塘区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拥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南宁市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建荣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美云;审判员:刘贤坤、颜瀚。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道清;审判员:韦克文陈丽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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