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宿迁学院开除学籍处分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行终字第00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金龙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1.本案中,宿迁学院依据《宿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以王某在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的察看期内再次违纪为由,开除了其学籍。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该行为可不可诉?对此,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开除学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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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07)宿城行初字第000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行终字第0028号。
2.案由:不服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20岁,汉族,学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47岁,汉族,居民,系王某父亲,住址同上。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江苏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宿迁学院,住所地:宿迁市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39岁,汉族,宿迁学院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士勇;审判员:钟恒甫吴良鹃。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辉;审判员:刘国超刘志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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