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吴某等监护权案 未成年人财产管理监护权监督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一终字第02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加宽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后,对未成年人应得的财产如何管理和使用是孩子的祖父母与孩子母亲非常关心的问题。依当地的民俗习惯,孩子的祖父母往往以孩子的母亲将来改嫁后会损害孩子的财产为由对孩子母亲应有的监护权进行不适当的限制,这种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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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7)宿豫民一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一终字第02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监护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女,28岁,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罗某,男,51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女,5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二审):戚询,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杨立江。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加宽;代理审判员:王静钱月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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