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世信律师事务所

一汽实业公司

长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处

长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处

长春市新开源拆迁公司拆迁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行终字第74号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会志 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城市房屋拆迁,既是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也是矛盾较激化的诉讼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涉及宪法等法律规定,又涉及政策、社会效果,更直接关系到民生之本。国家根据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可以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同时,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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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6)绿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行终字第74号。
2.案由:不服拆迁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男,朝鲜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云生吉林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禹某,一汽实业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陆某,长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某,长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处处长。
第三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竺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长春市新开源拆迁公司拆迁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国文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尤某,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动迁部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自力;审判员:宋青山、陈秀丽。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树启;代理审判员:韩会志、吴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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