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故意伤害案 死缓适用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刑终字第2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岩 单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处理死刑问题时的一贯立场。甚至早在建国前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过“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思想,建国后也正是他最先提出“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的死刑政策,多年来党和国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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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刑终字第249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害人李某妻子),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曾用名于某1,绰号牤子),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本案于200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宋伟吉林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业主。因本案于200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凤明吉林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2,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5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06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肃;代理审判员:赵越桥;人民陪审员:张恩超。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德斌;代理审判员:梁宏伟;代理审判员:芮海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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