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外贸公司诉哈尔滨市新亚贸易公司综合部等购销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吉经终字第2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勇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地认定以下两个问题:
1.综合部未履行合同是否因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上至今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则包含体现了这一原则。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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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长经初字第463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吉经终字第228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长春市外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杰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新亚贸易公司综合部。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葆丰吉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新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晓光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成;审判员:尹作明;代理审判员:张佳春。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承凯;审判员:郑永昶;代理审判员:韩平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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