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杀人案 抗诉、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吉刑终字第2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中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都认为是自首”,“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长刑初字第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吉刑终字第266号判决书。
2.案由:刘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荣胜、赵丽华。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男,29岁,汉族,吉林省怀德县人,教师。1993年4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清凡吉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洪光;人民陪审员:张铁奔贾玉霞。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翔;代理审判员:王松岩李青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2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