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等销售伪劣化肥案
案由:
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2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于1993年7月2日公布,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个决定根据不同种类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及其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丰富了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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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吉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290号判决书。
2.案由:管某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长华。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管某,女,36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工人。1992年8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立仁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男,39岁,汉族,吉林省德惠县人,农民。1992年8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威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1,男,29岁,汉族,工人。1992年8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解士辉吉林省吉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宝昌;代理审判员:黄明殷耀君。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巧玲;代理审判员:冯德斌刘建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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