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自首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长春市财政证券公司股票交易部微机

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

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刑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被告人利用股票交易部微机操作员的职务便利条件,以借用帐户透支的方式,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一、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对挪用公款不能归还部分以贪污罪定罪量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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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刑初字第217号。
二审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刑终字第39号。
2.案由:王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牛艳萍。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25岁,汉族,黑龙江省青岗县人,系吉林省长春市财政证券公司股票交易部微机操作员。1994年5月20日因本案被拘留,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庆华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建华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景峰;人民陪审员:尹东海王德芝。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巧玲;代理审判员:冯德斌赵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1日(依法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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