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出版社、喻某诉吉林省经济法研究会咨询部、王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政府驻海南省办事处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桂珍 单位:
审理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法所讲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依法使用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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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长法民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6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延边大学出版社,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105号。
原告(被上诉人):喻某,男,45岁,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干部。
被告(上诉人):吉林省经济法研究会咨询部,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路42号。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34岁,吉林省政府驻海南省办事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正新;代理审判员:赵迎彩赵长明。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建华;代理审判员:王保正董志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6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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