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张某、陈某、屠某串通投标案 串通投标罪 招标 坦白
案由:
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安市公安局信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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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希诺达公司销售经理、南京淮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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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希诺达公司股东、负责人,南京淮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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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2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海龙

王琤琤

王广田

代理律师:

沈连成

孙友明

袁仕祥

汤益华

许美庆

周向荣

缪红星

周向荣

法官解说
本案所反映的值得探讨的案例价值点是:串通投标罪主体的界定,即主体是否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定义来认定,以及本案中可挖潜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本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又触犯滥用职权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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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2)河刑初字第18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26号裁定书。
2.案由:串通投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本科文化,原淮安市公安局信通处处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沈连成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女,1979年7月5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1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2日转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孙友明,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希诺达公司销售经理、南京淮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1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6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与张某系夫妻关系)。
一审辩护人:袁仕祥、汤益华,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许美庆,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屠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希诺达公司股东、负责人,南京淮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1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6日转刑事拘留,同月15日转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周向荣、缪红星,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毕;人民陪审员:王丽华、陈锦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龙;审判员:王琤琤;代理审判员:王广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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