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好人缘酒业有限公司诉郑某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
案由: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经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海鸥 单位:
本案是公司起诉其高层管理人员的纠纷,因此涉及公司法的适用,同时因为被告的行为是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也使法院的审判权和商标局的行政管理权是否存在冲突成为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之一。一、二审法院在处理上述两个问题时,对审判权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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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01)涟经初字第11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经终字第35号
2.案由: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淮安市好人缘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淮安市好人缘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沛生、沈连成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郑某,男,1953年4月出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木阳,涟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毛周勤江苏淮安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玉中;审判员:孙志富徐云基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书华:审判员:王百川;代理审判员:仲伟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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