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王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一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峰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危险品运输车辆肇事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该肇事行为造成群体性人员中毒和巨额财产损失,案件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案件发生后一度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而当两名直接肇事行为人归案后,司法机关将如何定罪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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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一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2.案由:危险物品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曾用名康某1),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0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清志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宁阳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0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昌炳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柏文;审判员:顾锋宋峰
6.审结时间:20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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