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不服太康县老冢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郑州市管城区东城第三法律服务所

郑州市管城区东城第三法律服务所

太康县创新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行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太生 单位: 河南省郑州市太康县人民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太康县老冢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太康县老冢镇孟庄行政村于庄自然村于某1、于某2与于某土地安置补偿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与理由,已在上述判案理由中充分阐述,笔者不再赘述。但通过审理本案,笔者认为,审理同类案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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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郑州市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行初字第34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孙圣华,郑州市管城区东城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会英,郑州市管城区东城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康县老冢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镇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人:于某1,女,汉族,村民,住老冢镇港李行政村耿庄自然村。
第三人:于某2,女,汉族,村民,住大许寨乡格花李行政村,村民,系于某1之妹。
委托代理人:韩利堂,太康县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郑州市太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太生;审判员:刘秀梅李子
6.审结时间:200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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