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九江市利通交电联营商行产品质量纠纷案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水产总公司

九江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九江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九民终字第2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烜城 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应同时保护消费者和商品生产、经销者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本案来看,就有一个该不该引用八部委颁布的《部分国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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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92)浔法民判字第104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九民终字第251号。
2.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58岁,汉族,系九江市水产总公司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王际民九江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九江市利通交电联营商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商行经理。
诉讼代理人:郭能生,九江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理员:库在国。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正象;审判员:焦结喜石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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