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

福建省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

文书字号: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04)建行初字第1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中 单位: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当事人提起火灾类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有利于民事诉讼而为,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获得一个更有利的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本案中原告也出于此目的。然而,火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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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04)建行初字第10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珍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为福建省建宁县黄舟坊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福建省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省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云华;审判员:梅德生赵建敏
6.审结时间: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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