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旭煜商贸有限公司诉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送达法律文书职责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9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凌健 单位:
本案的起因非常简单,东方旭煜公司员工邓某1死亡,海淀区劳动局认定其为工伤。邓某1之父邓某依据该份工伤认定结论,对东方旭煜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东方旭煜公司败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行初字第00129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909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东方旭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淀区复兴路23号百乐宾馆528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无业。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建;人民陪审员:徐群陈卫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强刚华;代理审判员:何君惠贾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