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案由: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

上海市国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9)静刑初字第2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卫东 单位:
证券价格是证券市场的灵魂,证券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或损失。因此,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必然会造成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畸形变化及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和混乱。为打击此类犯罪,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了本罪条款。随着我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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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9)静刑初字第211号。
2.案由: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晔。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汉族,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1999年5月25日因涉嫌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国奇、熊振斌,上海市国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卫东;审判员:芮志平;代理审判员:姜灏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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