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贷款诈骗案
案由:
金融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惠州市汇恒实业公司聘任

广东省惠州市中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强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代某行为的定性。一审法院既未采纳控方的意见,亦未采纳辩方的意见,而是认定行为人犯贷款诈骗罪,这是正确的。首先,因为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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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159号。
2.案由:代某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展韩。
被告人:代某,男,32岁,汉族,湖北省沙市人,原系广东省惠州市汇恒实业公司聘任经理。1995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海龙广东省惠州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广徽;审判员:张国强;代理审判员:邓庆东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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