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5)闵行福字第550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季伟明。
被告人:吴某,男,35岁,汉族,上海市人,系农民,养鸡专业户。1995年7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开华,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锦藻;代理审判员:袁青峰、金梅玲。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为给其所养的鸡治病,明知罂粟是毒品,却仍从李某处要得罂粟种籽。同年底,吴某将罂粟种籽播种在其承包的养鸡场旁田里。1995年5月18日,当罂粟开花结果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2058株。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吴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提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处植罂粟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自己不知道罂粟是毒品。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确定的罪名均无异议,但又辩称被告人种植罂粟的动机是为给鸡治病,说明其犯罪主观动机尚不属恶劣,且经教育对自己的行为危害性已有认识,请求给予判处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在与同乡村民李某闲谈中,得知李某有罂粟种籽,并了解罂粟壳能起止泻作用。被告人为能给承包饲养的鸡治泻痢病,便向李某要得了罂粟种籽。同年底,被告人吴某将罂粟种籽撒播在其承包的养鸡场内一隅的地里。面积约20平方米。1995年5月18日,正当罂粟开花结果之际,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铲除,经清点共计2058株。铲除的罂粟植物株已被全部销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关于其同吴某讲自己有罂粟果子,壳可作止泻药用,吴某便要走了20多只罂粟果的证言。
(2)证人徐某、田某关于受雇于吴某承包鸡场打工期间,见鸡场一角种有一片罂粟,并听吴某讲是为给鸡吃治止泻病的证言。
(3)公安机关对罂粟种植现场的勘查照片和铲除罂粟、清点数量及销毁情况的记录。
(4)上海市闵行区药品检验所检验证明吴某承包鸡场内种植的系罂粟的报告书。
(5)被告人吴某对上述事实的供词。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明知罂粟是国家禁止非法种植的毒品类植物,却仍予非法种植,且数量达2000余株,其行为显然已经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上述规定,理当依法受到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解释为,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和辩解,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析。被告人吴某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对罂粟系毒品原植物,是国家严禁非法种植的这一常识性问题,应当是知道。况且证人李某在证言中说当时明确告诉过被告人,罂粟就是鸦片,这更说明被告人的“明知”。因此,被告人吴某提出自己不知道罂粟是毒品的辩解不能成立。
3.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什么动机而实施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并不能影响本罪名的成立。但是考察整个犯罪,犯罪动机又是重要情节之一,它对量刑有着重要意义。被告人吴某非法种植罂粟的动机是为了给鸡治病,这已有证人证言所证实,可以确信。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机不恶劣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实际,应在处罚时予以考虑。又考察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对自己的罪行也已有认识和悔悟,放于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可适用缓刑。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作出如下判决:
吴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六)解说
1.中国人民在历史上曾经饱尝过的烟毒之害,是永世不能忘却的。新中国成立后在短短的时间里,便将烟毒荡涤一清,不能不说是个奇迹。但是近几年来,国际上的毒品犯罪不断渗透进我国,并且不断蔓延、日趋严重。毒品犯罪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对社会风尚的毒化,对其他一些犯罪的诱发和对社会治安的破坏都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禁毒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施行更是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对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2.禁毒工作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堵毒源,而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则是一个重要的毒源。罂粟的果实是生产鸦片、海洛因的原料,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和理由,都必须严禁非法种植。本案的行为人虽然是出于给鸡治病的动机而种植罂粟,从表面上看似乎并不具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但是这2000多株罂粟株一旦结果收获,就很难说种籽一定不会流入社会而产生其他危害。因此,法律规定并不要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已经获得了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性,而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并实施了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综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吴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完全正确的。从量刑方面看,根据具体案情和吴某的一贯表现,对吴某宣告缓刑也是合适的;同时对吴某并处罚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俞锦藻)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34 - 43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