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潘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检察院抗诉、再审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金堂县司法局赵镇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金堂县司法局淮口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2)金堂民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再审程序启动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愿到庭的情况虽然审判实践中尚不多见,但必然因民事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而不可回避。
1.关于原审中存在的问题。就原审程序和实体方面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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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0)金堂民初字第69号。
再审裁定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2)金堂民再字第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再审原告):张某,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谢俊,四川省金堂县司法局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再审被告):潘某,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钟耕耘、尹贤文,四川省金堂县司法局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再审被告):潘某1,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被告潘某之父。
被告(再审被告):杨某,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被告潘某之母。
被告(再审被告):朱某,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福彪;审判员:肖桂攀;代理审判员:俸云明。
再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刁晓舟;审判员:王彩虹杨天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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