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诈骗案 诈骗罪;刑事证明;零口供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阳

吕哲

凌丽

代理律师:

陈德国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人冯某零口供,且被害人李某不能辨认出犯罪人冯某,本案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人冯某的犯罪事实。
在传统的强调犯罪人口供的证明标准下,犯罪人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是定罪的最直接证据。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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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钰杰。
被告人冯某,男,1966年8月1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辩护人陈德国,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阳;人民陪审员:吕哲、凌丽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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