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王珏

吕哲

甘宝林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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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53号
(二)案由:交通肇事
(五)审级:一审
(六)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珏;人民陪审员:吕哲、甘宝林
(七)审结时间: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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