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邱某交通肇事、包庇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

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

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

昆明腾佳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腾佳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刑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尧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1.本案是属于在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中出现了共犯的概念,在此暂不探讨该规定合理与否。紧扣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共犯成立的条件有两点:一是主体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二是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5)西法刑初字第7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刑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敬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系被害人张某1配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2,男,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被害人张某1儿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系张某2母亲。
诉讼代理人:陈昆宏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因本案于2005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周良志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邱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因本案于2005年8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勇攀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昆明腾佳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某,系昆明腾佳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郭某,系昆明腾佳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冯某,系昆明腾佳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纳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兆敏;代理审判员:夏尧;人民陪审员:董宝才。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国晖;代理审判员:邹林杨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