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刑终字第37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袁玮玮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理涉及车辆所有权变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机动车保险法律关系等多项民事法律关系。现评析如下:
第一,本案中,肇事车辆在案发前由原车主孙某以合同方式卖给本案行为人庄某并交付使用,但并未过户。那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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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刑初字第1183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刑终字第373号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国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男,1939年1月25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文盲,农民。
诉讼代理人:胡智岗,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庄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强;人民陪审员:屠焕江华通流。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峰:审判员:张信茂;代理审判员:袁玮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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