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凯立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海南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纠纷 民事 商品房买卖 委托合同 合同解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旭晟公司与凯立森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旭晟公司是否应支付凯立森公司所投入费用和凯立森公司预期可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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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8)美民二初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542号。
2、案由: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凯立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毅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生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唐平,审判员张建良,审判员林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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