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案 朱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运输合同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

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6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施丽妍

包鸿举

孙喜鹏

代理律师:

段永玺

姚叶

法官解说
1、乘坐自动扶梯是否属于运输过程是对提供安全的自动扶梯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的判断。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且用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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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651号判决书
2、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48年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永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光怡,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叶,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德铭,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丽妍;代理审判员:包鸿举;人民陪审员:孙喜鹏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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