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诉王某1、王某2房屋租赁合同案 违约行为;根本违约;合同目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

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昌中民一终字第0691号
代理律师:

马长栿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原被告双方谁违约,且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原告迟延给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但原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也愿意给付租金,其缔结合同的目的是可以实现的,原告也是愿意积极去履行的。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被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奇台县人民法院(2011)奇民一初字第67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昌中民一终字第0691号。
1、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辛某
一审代理人:周黎香,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代理人:马长栿,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1、王某2
一审委托代理人:无
二审委托代理人:无
3、审级:二审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奇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飞权、审判员张若炯、代理审判员潘俊位。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案例推荐

相同法官

[]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