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行贿案 行贿罪 干股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刑二初字第0128号判决书。(案件情况说明: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2月3日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滨刑二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盐刑二终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法官:

方飞权

许连

法官解说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刘某向张某行贿28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了谋取滨海县滨淮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东侧地块的开发权,向张某行贿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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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刑二初字第0128号判决书。(案件情况说明: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2月3日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滨刑二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盐刑二终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案由:行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玉。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飞权;代理审判员:许连
人民陪审员:王玲玲。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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