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网站兑奖;隐瞒事实真相;反不正当竞争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盐行终字第009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蔡晓霁

法官解说
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传统有奖销售模式已然发生变化,本案涉及的就是一起关于实体店和网站相结合的有奖销售新型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组成部分以及该有奖销售活动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经营者为购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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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案号:
一审判决书:(2013)滨行初字第0014号
二审判决书:(2013)盐行终字第0091号
(二)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碧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蔡晓霁,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新建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虹霞;审判员:顾正昌;人民陪审员:张春联。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审判员:沈俊林;代理审判员:王为华
(六)结案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3日
二审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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