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宾馆汽车维修中心诉青海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案 国有资产的界定与债务清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蓓 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与青海宾馆汽修中心之间产生的是公司内部财产纠纷,属国有资产的调整划转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该案经过一、二审审理,最终以借款纠纷判决青海宾馆向汽修中心偿还借款。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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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海宾馆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汽修中心),住所地西宁市黄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中心厂长。
委托代理人:姚宁轩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青海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宾馆),住所地西宁市黄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龚华丽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志萍;审判员:刘红李冰。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春青;审判员:吴蓓郭国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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