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等赔偿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6)浦民初字第43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伟祥 单位:
本案是一起体育俱乐部因故通知少年运动员离队而引发的新型违约损害赔偿纠纷案。此案主要涉及下列三个问题。
1.关于本案的主体资格问题。嘉信俱乐部系由浦东社发局文体处与嘉信房产公司协议成立,虽已经浦东社发局批复同意,注册、登记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6)浦民初字第4374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第九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1,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由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简称浦东社发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局干部。
被告:上海嘉信实业房产公司(简称嘉信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赵晓春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伟祥;代理审判员:刘红朱拥军
6.审结时间:1997年9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