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4)浦刑初字第108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刑终字第602号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德钧、张宇。
被告单位(上诉单位):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监事、股东。
一审辩护人:孙轶,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傅美娟,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上诉人),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因本案于2004年7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钟成,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震方、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上诉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股东。因本案于2004年7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邵柏钧,上海市清华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江澄,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上诉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办公室及下载部负责人。2004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谢有明,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下载部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4年7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耿战军,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健,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下载部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4年7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方伟国,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晓青;代理审判员:万秀华、冯祥。
二审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金龙;代理审判员:王晓越、陈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3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3年初,被告人李某成立七洲下载网站,7月结识被告人梁某后委托梁某从其他网站下载淫秽电影上传至该网站服务器,并支付梁某报酬。12月,被告人李某、李某1、李某2(另行处理)、李某3等4人作为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洲公司),将七洲下载网站纳入公司的业务范围,并由李某全面负责公司事务,李某1负责公司财务。为进一步牟利,该网站同时开始实行会员收费制。李某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梁某、卢某、孙某等人至该公司下载部工作,通过李某1的手机号码注册付费后,从其他收费网站及卫星电视成人频道上下载、采集、编辑淫秽电影264部,并将151部上传至该网站的服务器,网站据此开设“午夜剧场”及“超级会员黄金通道”2个淫秽电影专区,供会员下载观看(其中卢某、孙某参与13部淫秽电影的下载、压缩转格式工作),通过手机会员注册、在线银行会员注册等方式收取会员费,注册会员共计13万余人(其中超级会员黄金通道注册会员计118名),直至2004年7月12日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李某1、梁某、卢某、孙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单位七洲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指控不表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七洲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李某1、梁某、卢某均提出不明知网络上有淫秽电影;被告人李某1提出其不是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没有利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七洲下载网站的注册会员只有1429名,非13万余人,认为本案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对李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李某1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其未满18周岁,属情节显著轻微,对其可不作为犯罪认定;被告人梁某、卢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对定罪无异议,但提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要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李某成立域名为www.qzdown.com的七洲下载网站,7月结识被告人梁某后,9月委托梁某从其他网站下载淫秽电影上传至该网站服务器,并支付梁某报酬。12月,被告人李某、李某1及李某2(另行处理)、李某3等4人作为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将七洲下载网站纳入该公司的业务范围,由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事务,李某1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出纳等工作。为进一步牟取经济利益,该网站同时开始实行注册会员收费制,商定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李某先后招募被告人梁某、卢某、孙某等人至该公司下载部工作,并通过李某1将其手机号码注册等方式付费后,由梁某、卢某、孙某从其他收费网站及卫星电视成人频道上下载、采集、编辑淫秽电影264部,并将151部上传至该网站的服务器(卢某、孙某参与其中13部淫秽电影的下载、压缩转格式工作),网站据此开设“午夜剧场”及“超级会员黄金通道”两个淫秽电影专区,供会员下载观看,通过手机会员注册、在线银行会员注册等方式收取会员费,注册会员共计13万余人(其中由卢某、孙某采集、压缩转格式、上传到超级会员黄金通道的注册会员共计118人),直至2004年7月12日案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及工作情况,证实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为www.qzdown.com的七洲下载网站存在涉嫌淫秽的内容,及内容文件的大小和数量;显示该网站的下载流某图及相应下载页面;证明该网站提供淫秽电影的下载服务及提供涉嫌淫秽内容影片的有效链接下载文件151个的个数和页面情况,并证实该网站中的注册会员数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实七洲下载网站拥有的服务器的数量,以及拥有服务器的分布情况。
3.被告人签字材料、网站WEB结构图、网页详列、链接情况页面等材料,所示涉嫌淫秽的内容系七洲公司提供客户下载观看的影片内容;证明七洲下载网站存在淫秽内容,且该网站提供了151个淫秽电影的有效链接下载服务的事实。
4.七洲公司工商查询注册登记的企业一般信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营业执照》通知单、公司组建协议书、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设立录入单、企业有关章某等材料,证实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合法成立,股东为李某、李某1等4人,法人代表人为李某,以及公司人员分工等情况。
5.招商银行现金缴款单、审计情况说明,证实七洲公司的有关经营、盈利等情况。
6.电子设备拓扑图,显示因特网、客户终端以及七洲下载网站服务器三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七洲下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途径及方法等事实。
7.七洲网络使用资金申请表,证实梁某、卢某申请购买其他网站账号,以提供电影下载来源,由李某等人审批通过等事实。
8.鉴定人罗善民当庭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持有物品鉴定意见书及所附物品列表,证实七洲公司提供客户下载影片的服务器中存在的264部影片内容,均已符合淫秽物品的标准,以及有关鉴定的具体情况。
9.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七洲公司在本区世纪大道210号9楼、春晓路470号4楼、泰谷路77号3楼均存有业务,并从上列地点扣押到了服务器等情况。
10.证人龚礼的陈述,证实其在七洲公司负责设计某序,公司通过提供超级会员秘密通道等途径,让注册会员下载色情电影,公司从中谋取利益的情况。
11.证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其明知两个哥哥在公司网站的服务器内下载淫秽色情影片,提供给客户下载观看,在其哥被抓后破坏服务器的事实。
12.证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七洲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部门及成员分布情况,其中下载部主管是梁某;公司日常资金流动及盈利状况,其中4、5、6月份分别营利2万、4万、6万余元的情况。
13.证人林某的陈述,证实七洲下载网站有黄色电影,其中在“午夜影院”等板块内有淫秽影片供会员下载,该公司通过提供注册用户下载色情影片的途径谋取利益等情况。
14.证人彭某的陈述,证实七洲公司网站的“午夜影院”中有黄色电影可观看和下载,是收费的等情况。
15.证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七洲公司负责人是李某、李某1两人,公司供客户观看的影片中存有淫秽色情片;并证实了梁某、卢某、孙某互相配合从网上下载淫秽电影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事实。
16.证人朱某的陈述,证实李某安排公司员工梁某、卢某等人,通过下载淫秽色情影片提供公司网站会员观看,并从中收费盈利的事实。
17.证人史某、陈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七洲下载网站付费后观看淫秽电影,以及七洲网站传播淫秽影片牟利的事实。
18.证人邹某、夏某、马某的陈述,证实七洲公司内部分工情况和网站上存有淫秽内容等事实。
19.证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的部分电脑硬盘的来源情况。
20.证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04年7月12日其与李某2、夏某至服务机房拆服务器硬盘,想毁灭七洲公司服务器硬盘内有淫秽内容的事实。
21.被告人李某、李某1、梁某、卢某、孙某的供述,证实几名被告人互相配合从网上下载淫秽电影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牟利等事实。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部分犯罪时未成年。
23.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时间和经过情况。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单位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利用网站,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物品,注册会员达13万余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化字、李某1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某、卢某、孙某均系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某、李某1、梁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1在部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单位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
3.被告人李某1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4.被告人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5.被告人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100元;
6.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7.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网站服务器9台(包括硬盘18块)予以没收。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李某1、梁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七洲公司及其辩护人诉称:七洲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应处以罚金;且原审认定注册会员人数13万余人是错误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诉称:李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原审认定注册会员人数为13万余人证据不足,认为应为1000余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诉称:其主观上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目的,其行为应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注册会员人数不是13万余人,而是1429人。李某1的辩护人认为李某1当时未成年,不具备担任公司经理的法定条件,故其并非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诉称:其主观上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目的,其行为应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注册会员人数认定为13万余人是错误的;原审量刑过重。梁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梁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七洲下载网站注册会员人数认定为13万余人是错误的;认为原审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卢某、孙某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2.二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列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均予以确认。
3.二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七洲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13万余人,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对七洲公司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李某1在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卢某、孙某在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李某、李某1、梁某在单位犯罪中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分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审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某度,并考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18周岁、原审被告人孙某到案后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所作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七洲公司、(原审被告人)李某、李某1、梁某以及原审被告人卢某、孙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某序合法,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如下三方面:
1.关于七洲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问题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由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于单位犯罪及其应受刑罚的情况均作了规定。
在本案中,首先,七洲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次,七洲公司所经营的七洲下载网站采用会员制方式供收费会员下载收看淫秽电影以谋取利益的情况,不仅为李某、李某1以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所知晓,而且从中所收取的会员费事实上归七洲公司所有,即非法利益归属为七洲公司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李某到案后供称,七洲公司成立后“为了赚钱”,由其决定将七洲下载网站设立为收费网站,该网站以手机注册、在线支付等方式,采用会员制收费,网站为此开设了名为“午夜剧场”和“超级黄金会员通道”的淫秽电影专区。同时为了进一步赚取利益,七洲公司还成立下载部,由梁某、卢某、孙某等从其他网站以及卫星电视成人频道上下载、采集淫秽电影上传至七洲下载网站服务器,供收费会员下载收看。七洲公司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李某上述供称的内容,先后得到了李某1、梁某、卢某、孙某到案供述以及李某3、朱某、林某、彭某、龚礼等诸多证人证言的印证,更得到了会员注册和收费情况页面的显示资料及审计情况说明等证据的佐证。再次,七洲公司成立后,公司章某、股东会决议、企业法人设立录入单等材料明确李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有权就公司的事项,包括七洲下载网站的整体规划和具体运营等内容作出决定,其就公司经营业务所作的决定即代表了公司的整体意志。故七洲公司主观上具有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费用,牟取利益的目的,客观上亦实施了以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其行为具备了单位犯罪的特征,亦完全符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关于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对七洲公司应以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关于本案注册会员人数认定的问题
在2004年9月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于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注册会员人数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之一。为此,注册会员人数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对被告单位及人的定罪及犯罪情节的认定,其对正确定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本案,之所以注册会员人数认定13万余人,而不采纳辩方所提“七洲下载网站与七洲交友网站的数据建立在同一数据库中,二者可以‘sitefrom∶0’和‘sitefrom∶1’进行互分,13万会员中的绝大部分是交友网站会员,故七洲下载网站会员数为1429人”的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上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13万余名的注册会员均系来源于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为www.qzdown.com的七洲下载网站的注册会员认证数据库。而李某1、证人龚礼到案后关于七洲下载网站注册会员约10多万人的供述,则进一步印证了公安机关上述意见的合理性。第二,证人龚礼陈述道,七洲交友网站的运行某序是由其设计,并于案发前一周内刚完成,至本案案发时,其尚不清楚交友网站是否已上网运行。其陈述的该内容,得到了证人、七洲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林某证言的印证,且林某还证明交友网站到本案案发时“还没有正常运行”。故辩方所提13万余名会员中的绝大部分是交友网站会员的说法不具有合理性。第三,行为人及其辩护人虽提出七洲下载网站会员为1429人,并认为“sitefrom∶0”、“sitefrom∶1”是区分下载网站和交友网站的关键字段,但并未对此提供确实、充分的依据加以证实。即便一审期间,李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证人朱某的证言、七洲下载网站业务平面图、七洲交友网站与七洲下载网站的首页等证据,但不足以反映案发当时七洲下载网站注册会员数的情况。而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人又提供了两份《公证书》,虽然反映了2004年11月26日下午由李某2操作电脑分别进入七洲下载和七洲交友两个网站进行会员注册的过某,以及数据库中产生的相关记录,但《公证书》所附的页面打印记录并没有显示上述两网站会员系以“sitefrom∶0”或“sitefrom∶1”字段加以区分的情况,也不能证明“sitefrom”字段是进入下载或交友网站的关键字段,同时,又鉴于该电脑操作是在一审判决以后进行的,也不足以充分证明辩护人的事实主张。故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工作情况等证据作出本案注册会员人数为13万余人的认定,应予支持。
3.关于李某1应否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问题
李某1的责任问题是本案争议较大的又一个问题。
李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当时未成年,不具备担任公司经理的法定案件,故其并非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但法院认为:首先,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与李某1事实上是否担任了公司副总经理从事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次,虽然七洲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并无李某1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记载,但是(1)李某1系七洲公司的股东、董事,这是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载明的,据此其自身利益与七洲公司的利益必然具有一致性;(2)有关公司组建协议书、查获的名片和公司内部电话联系单均记载李某1系七洲公司副总经理,李某1庭审中也供认查获的名片系其对外开展业务时使用。且李某1到案后承认其在七洲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和服务器租赁业务等。李某1供称的上述内容也得到了身为七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及作为七洲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梁某、卢某、孙某以及证人李某3、林某、彭某等人陈述的印证,均证实李某1在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的事实;(3)李某等多人的供述,李某3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在本案中,李某1除作为公司出纳,负责公司资金流转外,梁某等人每次若要从其他收费网站上下载电影等,需报李某签字,再经李某1用手机号码在对方网站上注册成为付费会员,由李某1从账号内支出注册费后,梁某等人方可下载内容。李某1本人到案后也供认“七洲下载网站用来下载电影的收费网站都是由我注册的,从该些网站采集淫秽影片所需费用也是通过我支付的。”故李某1在七洲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实际担任了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其是公司的决策者和业务的管理者,其在公司中的身份和地位、作用明显得到了公司以及员工们的认同。且李某1主观上明知七洲公司是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进行牟利,但仍为了公司非法利益的扩大化而从事了与其职务相应的犯罪行为,故其在七洲公司的犯罪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此,李某1的行为及其在本案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远非其与其辩护人所辩解的“情节显著轻微”,对其不但应予定罪,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对本案所作的指控,以及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万秀华)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9 -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