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案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刑终字第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言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有两个疑难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张某、胡某的行为仅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罪还是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二是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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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4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刑终字第3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陈宏。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红娅上海王红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狄青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庆堂;代理审判员:沈燕;代理审判员:沈言。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强;审判员:季嘉林;代理审判员:张本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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