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案 消费欺诈 合格消费者 实际损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02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皋越

黄亚洲

张娟

法官解说
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网络购物的便捷使得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的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应运而生。
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是否是合格消费者;(2)原告是否受到实际损失而获得赔偿。
1、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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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0233号判决书。
2、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皋越;代理审判员:黄亚洲;人民陪审员:张娟。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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