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怀忠乡人民政府桔苗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永新县怀忠乡

永新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3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信浩 单位:
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第一,从本案来看,被告是基层一级人民政府,而原告是其所辖乡村的一个普通农民。这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但在本次纠纷中,原、被告却是一种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原告产生购销合同关系,这是一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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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351号。
2.案由:桔苗购销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36岁,系永新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新华贤永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忠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贺某,职务,乡长。
第三人:怀忠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信浩;代理审判员:眭清周左爱琳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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