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秦某诉王某、江苏省汇豪农化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产品缺陷 销售者 赔偿责任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

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盐商终字第0248号
审理法官:

李志忠

胥霞

王珩

代理律师:

王有志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判决争议点在:被告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给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顾某、秦某应当赔偿。销售者赔偿后,被告王某作为向销售者顾某和秦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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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案号:
一审判决书:(2012)滨商初字第0654号
二审判决书:(2013)盐商终字第0248号
(二)案由: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顾某,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秦某,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有志,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汇豪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陈良镇朝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宣建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姚广建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忠;审判员:胥霞;代理审判员:王珩
(六)结案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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