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琼头村民委员会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海地、滩涂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县区级政府在处理海地、滩涂权属纠纷中涉及航道管理问题的行政诉讼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被告作出的海地、滩涂权属纠纷之行政处理决定中对涉及航道管理事项的处理超越了自己职权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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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海地滩涂权属行政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琼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一辉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温锦标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海鸣福建厦门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洪某,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出生,同安区水产局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鹭育;审判员:黄伟民林琼弘。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敏;代理审判员:吴声鸣王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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