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金丰收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案 指挥部;法律责任;组建机关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行终字第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声鸣

余鸿鹏

贾晓燕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实质在于: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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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行终字第9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金丰收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收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燕薪,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同安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鸣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
法定代表人康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组织和合议庭。
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代理审判员:宋希凡;人民陪审员:肖金发。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声鸣;审判员:余鸿鹏;代理审判员:贾晓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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