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案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区别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四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庆华 单位: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不在于王某是否有权获得延期采矿权,即行政许可相关法律问题,而是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王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之界定: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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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石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四中法行终字第8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四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被申诉人):王某,男,1962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州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403060834—1)。
委托代理人:李先明重庆市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申诉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该局工作人员。
抗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瑞才;人民陪审员:张桂兰王现渝。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景红;审判员:周平;代理审判员:秦中勉。
再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庆华;审判员:张登明;代理审判员:黄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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