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劫持航空器、故意杀人案
案由:
劫持航空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吉刑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1.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这是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重要补充。这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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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吉刑初字第16号。
2.案由:李某等劫持航空器、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国满。
被告人:李某,男,28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教员。1993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忠堂吉林省吉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29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业务员。1993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金造新吉林省吉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琢;代理审判员:黄明殷耀君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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