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赛康公司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蒲海东 单位: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因网络游戏玩家被网络供应商(网络公司)处罚而引发诉讼的侵权纠纷,在我国尚无前例,但玩家被罚事件并不乏见。该案之所以被网上和其他媒体“暴炒”,引起广大玩家和各网络公司关注,在于本案构成侵权与否的定性结论关系到是否会怂恿起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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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4)船民一初字第66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28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出生,吉林赛康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霍某,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蒲海东;代理审判员:张伟红杨东来。
二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姝丽;代理审判员:石刚王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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