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趣源(天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润生

朱菊玲

石刚

法官解说
一、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未能治愈或不能再从事原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经济型裁员,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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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430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6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爱趣源(天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公司人事主管。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婧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润生;代理审判员:朱菊玲、石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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