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终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岑宏宇 单位: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庄胜公司是否违约,如有违约行为是否导致解除合同。
1.按照双方所签预售契约,庄胜公司交房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到期后庄胜公司未按约交房,至1997年6月27日,庄胜公司向林某、杨某发出入住通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民初字第242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终字第77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男,43岁,新加坡公民。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40岁,新加坡公民。
以上二原告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刚、姜红伟,李文律师事务所。(二审):赵安平,女,45岁,新加坡王雷及陈大律师馆中国法律顾问,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麒麟街30号501室。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33岁,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该公司。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高明,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斌;审判员:阎平;代理审判员:刘俊霞。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军;审判员:李梅;代理审判员:王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