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平市国税局

南平市法律服务中心

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

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行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良福 单位: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却有较大的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南平市计委的立项审批、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房管局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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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行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行终字第65号。
2.案由:不服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男,193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南平市国税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志飞,南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程金好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第三人:福建南平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立群;代理审判员:许秀平吴良福。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祝昌霖;代理审判员:吴声鸣李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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