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唐某1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汇县中心医院妇产科

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南汇县大团粮管所

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南汇县三墩乡建筑分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1)汇法民字第10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孔海飞 单位:
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是部分共同共有人是否有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各自的共有份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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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1)汇法民字第1014号。
2.案由:房屋买卖。
4.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女,51岁,南汇县中心医院妇产科医生。
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1,男,67岁,南汇县大团粮管所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潘德明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某2,男,46岁,南汇县三墩乡建筑分公司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俞文岳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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